菲特福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京0491民初34040号郑志军与菲特福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联系人:颜君、王越屏
电 话:010-86433805、86433956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