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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邢嘉贸易商行:
   本院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邢嘉贸易商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491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邢嘉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款项六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 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邢嘉贸易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郭  晟010-86433790
         姚尚汝010-86433815

                                                                                                                                     北京互联网法院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刊登日期: 2020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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