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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491执237号执行公告

公告

原告吴京与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49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

微信公众号(品尊冰淇淋)由被告经营,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并且被告在其线下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品之尊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吴京的肖像,结合品之尊餐饮公司的经营范围,本院认定品之尊餐饮公司使用吴京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现品之尊餐饮公司未经吴京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构成对吴京肖像权的侵犯。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品尊冰淇淋”(微信号:gh_8f34ae4db750)显著位置连续120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吴京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吴京的申请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在内)50 000元;三、驳回原告吴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的义务,吴京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491执237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十八

联系人:汪倩、史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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