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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立案须知(试行)

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立案须知(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方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立案须知。
  第二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二章 注册及身份认证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首先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主页,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三章  起诉

  第五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注册完成后即可进行立案,通过点击“我要立案”,选择起诉的案由并填写标的金额。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填写信息并根据诉讼地位上传提交相应身份材料。原告须提交的材料:普通个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户籍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诉讼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原告应提交起诉书。已有起诉书的,可将文书拍照或扫描上传;无起诉书的,可根据系统导引,填写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内容,系统将自动生成起诉书。提交起诉书后,通过添加材料上传证据。
  第九条  起诉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条  确认起诉信息无误后,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原告提交起诉书后,可申请在线调解,通过网上调解系统由调解组织进行立案前调解,当事人可在“在线调解”中输入自己的调解意向,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则案件进入立案审核状态,转交立案法官进行审核。

第四章 立案受理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自收到网上立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短信告知结果。
  第十三条  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法官应及时登记立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法官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十六条  案件立案后,将通过诉讼平台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款通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农行在线支付平台交费,或下载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前往农行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完成交费。如未按时交纳,经审理法官审核后,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在系统内可自行查看相应的裁定书。
  第十七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诉讼平台向原告及诉讼参与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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