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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491执1168号执行公告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491民初1553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慧卿系涉案美术作品“浙大6000余名本科生报到将按生活习惯分寝室”的作者,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蓝光东方天地”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朱慧卿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涉案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朱慧卿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1000元、公证费21元,共计1021元;

三、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的义务,朱慧卿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491执1168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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