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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执2033号执行公告

公告

原告秦岚与被告苏州初衣食午服饰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491民初25835号民事判决书。

微信公众号“Onefifteen初衣食午”(微信号为gh_00dcc49b73be)的账号主体是被告初衣食午公司。微信公众号“Onefifteen初衣食午”于2018年9月14日推送了《秦岚|有(huì)颜(chuān)就行,年龄从来不是问题》一文,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共14张,包括剧照、生活照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用于宣传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照片,且具有营利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苏州初衣食午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秦岚邮寄书面致歉函,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秦岚的申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苏州初衣食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苏州初衣食午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秦岚经济损失20 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300元;三、驳回原告秦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苏州初衣食午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的义务,秦岚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京0491执2033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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