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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微信读书”案及亮点举措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此次工作报告提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微信读书”案以及亮点举措。
  报告指出,审理视频网站付费超前点播案,规范商业模式创新,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在“《庆余年》超前点播”案中,原告吴某某系爱奇艺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吴某某认为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奇艺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吴某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吴某某连续15日提供吴某某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吴某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爱奇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网络服务平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不得损害用户依照法律或者约定享有的权利,网络服务平台可以设立单方变更权,但是其享有单方变更权的同时,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务。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兼顾了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强调保护用户既有权利,对于保障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田春艳表示:本案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格式条款有效性的审查,起到了对服务平台行业进行规制的示范效应,对于保障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但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否则变更的具体条款无效。通过本案,公众认识到用户的合法权益无论多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当意识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的进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
  报告指出,审理手机软件侵害用户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纠纷等案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数据安全。在“微信读书”案中,原告黄某在通过微信登陆微信读书时发现,微信及微信读书通过不授权无法登陆使用的方式,将微信好友关系的数据交予微信读书,在微信读书的“关注”栏目下出现了使用该软件的原告微信好友名单。同时,在原告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原告账户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原告的微信好友。此外,无论是否在微信读书中添加关注关系,原告与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原告认为,微信及微信读书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及微信读书的开发、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腾讯公司认为,微信读书没有为原告自动添加好友,微信读书获得原告的微信好友关系数据、向原告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展示读书信息,均经过了原告的授权同意。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读书迁移用户微信读书好友列表、向用户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人格利益甚至隐私权的风险。腾讯公司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用户,即让用户清晰知晓其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目的,并未获得原告的有效同意,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但同时,民法典分别对个人信息、隐私的概念及二者关系予以明确,司法实践应对此予以区分。本案原告主张的具体读书信息尚未构成私密信息,腾讯公司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本案主审法官、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孙铭溪表示:本案是在民法典颁布后实施前,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典精神,系统论述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典型案件。本案明确了互联网企业在关联产品间迁移用户信息时应征得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根据信息性质、使用方式、使用场景等,以合理方式让用户获得清晰认知,并征得用户有效同意。本案裁判亦与之后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精神一致,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工美集团北京握拉菲首饰有限公司设计部主任侯湛莹表示:本案反映的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应用“泛社交化”的现象。移动互联网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在此过程中,很多产品热衷于将用户的应用情况自动链接至该用户的“朋友圈”,在此过程中,没有重视尊重用户个人意愿,是对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严重侵犯。本案中,法官准确把握了民法典的精神,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关系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既尊重行业发展,又强调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特别是本案对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关联产品中使用用户关系数据的规则予以明确,从而避免用户被“不自觉”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典实施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背景下,本案对互联网产品正确处理个人信息、对司法实践处理相关问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引作用。
  报告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了世界领先的互联网诉讼平台,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被业界称为司法和技术赋能产业的变革性创新。
  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暗刷流量”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指出,通过审理“暗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案件,明确了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促进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此次,“《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微信读书”案以及亮点举措被写入工作报告,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发挥司法裁判对数字经济的引领保障作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今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强化功能型法院职能作用,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性、价值性和规则性,为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持续提升网络空间现代化治理水平,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稳定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获得更多的满足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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