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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

  原告韩寒,男,*,作家,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哲,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韩寒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寒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王书宁,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哲、崔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寒诉称,我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是我原创的代表性作品。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小说等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该平台自2009年11月上线以来,至2011年5月,其中的文档已经增长至1907多万份,但百度公司对上传作品不作著作权审查。2011年,我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我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百度公司消极处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我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2.关闭百度文库(网址为wenku.baidu.com);3.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aidu.com)向我赔礼道歉;4.赔偿我经济损失25.4万元(按照2000元/千字x版权页字数)并承担我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38元(包括律师费3800元和公证费238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1.我公司合法经营百度文库,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并得到网民欢迎。2.百度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我公司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3.我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DNA识别反盗版系统(以下简称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像》书及韩寒情况
  2008年10月,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署名韩寒著《像》书第1版,2011年4月第11次印刷,字数127千字,定价24元。
  韩寒提交了辽宁万榕书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榕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出具的《关于韩寒的三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称韩寒系万榕公司的签约作家,该公司于2005年8月1日起一直为韩寒提供版权经纪服务;韩寒至今未将《像》书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予他人;经该公司经纪服务出版的图书最低保底发行数为50万册,每部作品稿酬累计金额经折算相当于2万元/千字。但经本院多次释明,韩寒一直未能提供出版合同、稿酬、纳税证明等表明其《像》书的稿酬标准。百度公司对上述说明不予认可,但同时表示不清楚韩寒是否将《像》书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
  诉讼中,韩寒提交了盖有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专用章的图书销售情况表,显示《像》书在京东网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累计销量为1087册。韩寒还提交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出具的显示《像》书自2009年3月上架后累计销量1490册的图书销售情况表。百度公司以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非独立机构为由不认可京东网图书销售情况表,以未注明哪个阶段的销量为由不认可当当公司出具的图书销售情况表。
  百度百科中对韩寒的介绍:“韩寒,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中国上海金山。中国职业拉力赛及场地赛车手、作家、《独唱团》杂志主编,并涉足音乐创作。2010年4月入选美国《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100人’。2011年,韩寒以600万元年度版税收入荣登作家富豪榜第7位,引发广泛关注”;主要成就为:“荣登2011第六届中国作家富豪榜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100人,当选《新世纪周刊》2009年度人物,被评为中国80后十大杰出代表人物,当选2009年《亚洲周刊》风云人物”;小说作品有《三重门》、《像少年啦飞驰》等;成长经历中提到韩寒“退学后陆续发表了散文集《零下一度》、《通稿2003》、《就这么漂来漂去》和《杂的文》,小说《像少年啦飞驰》……”韩寒大事记“书籍”中提到“2002年出版小说《像少年啦飞驰》畅销100多万册,该书还出了同名漫画”。百度公司对百度百科介绍韩寒的内容未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像》书版权页、《关于韩寒的三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图书销售情况表、(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67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明。
  二、百度文库情况
  百度文库由百度公司经营。(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2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298号公证书)显示:2011年7月18日,百度文库首页左侧栏所列文档分类有幼儿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格考试、专业文献、应用文书、文学作品、生活娱乐等,网页中间为热门推荐,右侧注明“和万千网友分享文档资料,当前已有22735308份文档”,“分享我的文档”。公告区列有“文库帮助”、“产品投诉及意见反馈”。“文库帮助”中设有“文库介绍”,称“百度文库是百度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平台上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热心用户的积极上传。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下载文档需要登录,免费文档可以登录后下载,对于上传用户已标价的文档,下载时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当前平台支持主流的doc(docx)、ppt、txt等格式。韩寒认可百度文库为信息存储空间。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百度文库中的文学作品和生活娱乐栏目已于2011年9月删除;百度文库当前已有4000多万份文档。
  百度公司还提交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6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266号公证书),保全内容为百度文库与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举办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等新闻网页,百度公司解释这可以证明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韩寒认可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第16298、20266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明。
  三、2011年3月韩寒等作家与百度公司协商情况
  韩寒于2011年3月26日在其新浪博客中发表了《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其中提到“……沈浩波一直很高兴,因为他说和百度的谈判终于有眉目了,百度答应派人来商量百度文库的事情,李承鹏、慕容雪村、路金波、彭浩翔,都是文化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畅销书作家、导演和出版商。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279万份文档是侵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你这里只是一个平台。我觉得其实我们不用讨论平台不平台,侵权不侵权这个问题了,您其实什么都心知肚明……”
  人民网于2011年3月29日发文《李彦宏首度回应百度文库纠纷版权局支持双方合作共赢》,文章写到“自3.15以来,部分作家与出版业人士组成的维权团与百度纠纷一事在经历谈判破裂后本周末出现了转机,百度公司在26日发表声明称‘伤害了作家的感情’,承诺在三天内排查清理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此前,双方在24日进行的谈判宣告破裂之后,维权事件引起舆论空前关注。韩寒连发两篇博文《为了食油,声讨百度》、《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声讨百度。随后,百度发表了上述官方声明。……据记者了解,在今日举行的2011中国(深圳)IT领袖峰会上,出席峰会的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首次公开回应了百度文库问题,他说,百度希望加强相关管理,目前正在尝试共同探讨跟版权方和作家一种让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新华网于2011年3月29日转载《国际金融报》文章《李彦宏首度回应版权纠纷:百度文库“不好就关”》,该文提及百度公司副总裁朱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百度给作家们真诚道歉,能否履行约定,让作家们看百度行动……类似的报道还可见于网易、财经网等多家网站。
  人民网于2011年3月30日转载《新京报》文章《百度兑现“三日内清空”承诺文库非授权作品近消失》,提到“百度文库昨日宣布,文库对非授权文学类作品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此前‘三日内清空’的承诺兑现。自百度文库纠纷爆发以来,先后经历了作家‘3?15’发公开信、双方代表谈判、百度声明‘三日内清空’等阶段。昨天,是百度发出‘清理文库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声明的第三天。记者昨天下午登录百度文库,发现文库文学分类下的文档数减至不到150份,在文库纠纷前,这一数字为270多万份。百度副总裁朱光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月26日开始,百度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即日起,百度文库用户如果上传1000字以上的文档,将由百度员工人工审核内容,确定没有侵权内容后才予以放行。‘现在我们是人拉肩扛,全员上阵,但这种情况不可能持续。’朱光称。……朱光表示,文库文学分类是版权纠纷的‘重灾区’,因此百度现在集中精力先清理文学类的侵权作品。对于非文学类文档,也在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清理。他呼吁,如果在文库中发现侵权文档,可通过文库首页的投诉通道直接投诉。朱光昨日透露,人工审核方式将持续到4月中旬。‘4月11日之后,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朱光称。据悉,版权DNA比对系统是百度正式上线前研发的技术,通过对文档内容分析后提取的特征点进行判别,如发现侵权文档,则阻止上传。朱光表示,版权方可将作品电子文档提供给百度供提取特征点使用,百度也会自行采购一些热销、常见的文学作品制作特征点,以避免在没有版权方配合的情况下发生侵权……”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2011年3月与作家的协商谈判中涉及到韩寒,但未涉及《零》书;双方只谈了关闭文库、侵权赔偿和道歉事宜,谈判最终破裂了;此次谈判与本案无关。对此,韩寒当庭表示还需要核实情况,将于庭后三日内将核实情况提交法院。庭后,韩寒未提交书面核实意见,也未向法院作解释。
  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67号公证书,百度公司提交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281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四、百度文库中使用《像》书及韩寒与百度公司协商情况
  (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575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755号公证书)显示:2011年7月1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栏中输入“像少年啦飞驰”,可搜索到3100条结果,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在“幼儿/小学教育”栏目中以WORD文档形式出现《像》书,该书分206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网页右侧的“当前文档信息”中注明已有117人评价,浏览2489次、下载927次,贡献者为沐阳雪葭,贡献时间2011年4月20日。网页右侧栏显示有“相关推荐文档像少年啦飞驰”。可免费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文件大小:377KB,所需财富值:0。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文档基本全部使用了《像》书,字数为100千字。该公证书还用于公证保全多部作品。
  2011年7月20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该所受作家维权联盟成员委托就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中上传并提供下载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作家维权联盟作家成员的著作权事宜,要求百度公司关闭百度文库、删除侵权作品、与该所协商赔偿等。该函注明附涉案作品目录、链接例举、《要求删除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涉案作品目录中包括韩寒的《像》书及该书文档链接,版权证明有《像》书版权页,授权委托书显示韩寒于2011年7月15日签署委托王国华、王书宁代为提起诉讼等内容。
  2011年8月1日,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代表包括韩寒在内的8位作者就百度文库侵权事宜再次向百度公司发函提出作者关心的问题,包括百度公司是否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侵权行为以及如何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随函附韩寒身份证复印件。
  2011年8月26日,王国华、王书宁再次作为韩寒代理人向百度公司发出邮件,其中包括《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第5755号公证书,该通知所列侵权内容包括《像》书,侵权链接即为第5755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地址。
  百度公司确认收到上述三封邮件,但表示,百度公司收到的2011年7月20日和2011年8月1日发出的邮件中不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即使这样,百度公司仍及时删除了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作品,并提交了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保全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IE地址栏中输入第5755号公证书中所列《像》书链接地址,提示该文档已经被删除。百度公司同时提交了其法务部于2011年7月26日发给中闻所王国华律师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确认收到2011年7月20日邮寄的律师函,要求补充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对律师函陈述内容真实性做出保证的保证书等。韩寒的代理人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
  (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03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5035号公证书)显示,2011年8月25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栏输入“韩寒最新作品”,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韩寒最新作品-第六部”,点击进入后显示该文档处于“专业文献/行业资料”栏目,共分99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网页右侧的当前文档信息注明已有81人评价,浏览2618次、下载668次,贡献者为yangka918,贡献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网页右侧栏显示有“相关推荐文档韩寒、韩寒现象、韩寒语录、韩寒入选……”。可免费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txt文件大小:194.6KB,所需财富值:0。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文档基本全部使用了《像》书,字数为99千字。该公证书还用于公证保全多部作品。
  诉讼中,百度公司提出其于2011年11月收到第15035号公证书后亦及时删除了文库中的上述文档,并提交了其通过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7日保全的显示第15035号公证书中涉案文档链接地址所对应网页内容已删除的公证书。百度公司同时表示该文档上传者使用“韩寒最新作品-第六部”为标题上传作品及公证保全者使用“韩寒最新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意图规避百度公司对涉案作品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搜索使用的关键词,韩寒解释其能想到的就是网友正常的搜索方式。
  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第5755、15035号公证书、律师函、快递单,百度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671、16672、23646号公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五、韩寒主张百度公司侵权的情况
  诉讼中,韩寒提出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推荐、编辑加工《像》书,向用户提供免费浏览、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推荐行为体现在文档页右侧显示的“相关推荐文档”栏;编辑行为体现为百度公司改变了涉案文档格式;获利行为体现为百度文库有很多合作伙伴,有合作就会有经济利益存在。百度公司解释,“相关推荐文档”是百度文库针对网民的搜索意图,根据文档关键词、题目和内容自动识别、匹配出与网民搜索需求类似的文档,这与百度公司主动推荐是不同的,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设有“热门推荐”栏目,其中的作品系百度公司的合作权利人提供,《像》书并不在“热门推荐”栏目中,也未在其他显著位置上;百度公司对文库中上传的作品不做编辑加工;百度文库中文档的浏览和下载均是免费的,合作伙伴自愿将相关文档放在百度文库中给网民共享,百度公司未从中获利;百度文库设置的财富值只是其吸引和鼓励网民分享文档的方式,下载文档所需的财富值由上传者自己设定,财富值归属于网民,对百度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价值。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韩寒要求百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对于何为有效措施,韩寒表示其不了解,百度公司应该清楚。韩寒代理人还代表韩寒表达了要求百度公司关闭百度文库的主张,理由为关闭百度文库可以消除盗版工具,如不关闭,盗版情况将更加猖獗。同时,韩寒代理人同时代表韩寒表达了不愿意与百度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的意愿。此次庭审后,韩寒本人发表博客文章表示不希望关闭百度文库以及愿意与百度公司协商解决百度文库纠纷。对于韩寒本人意见与其代理人在诉讼中所提诉讼请求及对调解意愿表达之矛盾,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7月24日向韩寒代理人释明,要求韩寒本人就其诉讼请求、调解意愿向法院提交正式声明并提供韩寒本人的联系方式,后韩寒及其诉讼代理人未能就该情况给予说明,而韩寒代理人提供的韩寒本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
  上述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六、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预防侵权的措施
  诉讼中,百度公司表示,百度文库预防侵权的措施主要有反盗版系统、百度文库网页中网民不得上传侵权作品的提示及百度文库设置的投诉举报通道。
  1.关于百度公司的反盗版系统。百度公司表示,从2011年4月中旬开始建设该系统,经过研发完善,一期于2011年5月正式上线,首先比对文档标题,如果标题相似度达到要求,再进行文档内容的比对;如果标题相似度未达到要求,系统会认为该文档不是侵权的。二期于2012年1月正式上线,可实现句子级别的比对,对300字以上的文档都会进行审查,长度差在10%,句子重复90%以上,长度1000字节以上的文档都会被阻止上传或反查删除。百度公司同时解释其反盗版系统需要有用于比对的正版资源库,百度公司表示希望权利人能提供正版作品,但很少有权利人愿意提供,所以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获得:一是通过与文著协、中国作协、盛大文学等权利人进行合作,由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二是将百度文库中被投诉的作品作为正版作品。目前正版资源库中已有300多万份正版作品。
  百度公司同时提交了部分网页打印件,显示搜狐、新浪科技、腾讯科技等网站于2012年2月6日刊载的新闻,其中提及百度文库完成了反盗版技术的重大升级工作。至于反盗版系统“一期”、“二期”这样的名称,仅是百度公司的内部称呼,并没有公开宣传过。韩寒表示对百度公司所使用的反盗版系统并不清楚。
  为展示反盗版系统运行情况,百度公司还于2011年11月10日以公证保全方式将公证处电脑中题为《〈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的节选》的txt文档上传到正版资源库,后通过注册为百度会员,登录百度文库上传文档界面试图上传《〈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的节选》的txt文档,在页面中提示成功提交该文后,查询用户“我的文档”,显示“你目前还没有已上传并成功提交的文档”,未通过的原因为“可能侵犯他人版权”。上述公证中,用户“上传文档须知”提示“每次最多上传10份文档,每份文档不超过20M”以及百度支持doc、docx、pdf、txt等格式的文档上传。
  韩寒认可百度公司所作上述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但提出这些仅能证明百度公司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不能证明这些技术措施是有效的,因为百度公司称其反盗版系统于2011年5月开始正式运行,而韩寒于2011年7、8月还可搜索到涉案侵权文档,百度公司不能因此免除法律上的责任。
  百度公司解释关于2011年7月1日公证保全到百度文库中的《像》书,原因是韩寒未向百度公司提供过正版作品,正版资源库中不存在《像》书正版作品,所以反盗版系统无法对该文档起作用。百度公司接到韩寒投诉通知后即于2011年7月22日将韩寒提供的侵权链接所对应文档作为正版作品放入资源库中。对于2011年8月25日还能在百度文库中保全到《像》书,百度公司表示这实际体现了反盗版系统起作用的情况,因为相关文档的名称使用了“韩寒最新作品-第六部”,与《像》书名称完全不同,反盗版系统无法识别。对此,韩寒除了不认可百度公司的反盗版系统有效外,还不赞同百度公司将第一次公证保全的侵权文档作为正版作品纳入其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法院组织对百度公司反盗版系统当前的运行情况进行勘验。勘验文档由合议庭事先选取并修改好:原文文档为《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修改文档有两篇,一是将原文文档修改标题并打乱正文内容生成为《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二是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修改标题生成为《结案》。连接互联网进入百度文库,由百度公司技术人员操作将原文文档上传至百度文库的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待生效后,使用注册用户帐号、密码登录百度文库,点击“上传我的文档”,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进行上传,显示提交成功;点击“继续上传”,将《结案》进行上传,点击提交后,提示“上传失败该文档与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文档重复”;新建WORD文档,将《结案》修改题目为《均衡》,再次进行上传,显示上传成功;等待审核20分钟后,《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和《均衡》二文显示上传失败,仅上传人可在其“私有文档”中查看该二文。为检查文档是否实际上传,登录百度文库首页,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均衡”,搜索结果显示无相关文档;登录反盗版系统后台,在搜索框中输入“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进行搜索,显示该文已于2012年7月24日添加成功。韩寒对上述庭审勘验过程及内容不持异议。
  2.关于百度公司设置的侵权投诉提示。第16298号公证书还对百度文库页面底端的“文库协议”内容进行保全。“文库协议”的“权利提示”要求“请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任何可能涉及侵权的文档,除非您是该文档的合法权利人或该文档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的用户不能侵犯包括他人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一旦由于用户上传的文档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其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因此给百度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如因百度文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第三方向百度提出异议,百度文库有权删除相关的内容……”
  百度网站首页底端“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列有“权利保护声明”,其中“权利通知”中称“……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务必以书面的通讯方式向百度提交权利通知。”同时留有百度公司联系方式。百度网站首页“关于百度”所链接页面的“用户联系”设有“投诉中心”,其中有“投诉规则”,告知百度公司受理投诉的范围、投诉方式、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同时还展示有包括文库在内百度产品的投诉方式及步骤介绍。百度文库首页左侧栏设有公告区,其中“产品投诉及意见反馈”所显示内容以及百度文库搜索结果页面设置的“百度文库投诉吧”与此前“投诉中心”所设文库投诉方式及步骤介绍内容一致。“文库投诉帮助”中列举了发起投诉的方式:可使用文库首页及浏览每一篇文档页面时点击“文库投诉中心”进入发起投诉页面,或点击“文库投诉”模块中的“我要投诉”进行投诉,发起投诉后需要按类别、项目等要求填写投诉贴,完成提交投诉,等待处理结果。百度公司表示百度网站及百度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措施和步骤,详细告知了文库投诉规则,为权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举报通道。韩寒认可上述公证书显示内容的真实性,但表示这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没有过错,并认为百度公司的投诉机制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只是形式。
  上述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298、23960、23239、23240、23345、23600、23344号公证书、(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282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
  七、百度公司针对《像》书所采用的制止侵权的措施
  百度公司表示,除了使用百度文库一般的预防侵权措施以及于2011年7月20日、2011年11月收到韩寒侵权通知及时删除涉案文档外,百度公司专门针对《像》书使用的制止侵权的措施有:
  1.将第5755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像》书文档作为正版作品纳入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百度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于2011年11月23日申请公证处保全制作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9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通过管理员身份登录百度公司的后台管理页面(网址为http://mis.wenku.baidu.com:8080/mis),显示添加正版资源信息库,提示“上传文档”,在检索资源框中输入“像少年啦飞驰”进行搜索,书名显示“像少年啦飞驰”,添加时间为2011-07-22,状态为已生效。
  2.使用作者名加作品名称作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文档屏蔽。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将在百度文库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韩寒像少年啦飞驰”进行搜索,无法找到对应文档的情况于2011年7月26日进行公证保全。
  百度公司还对屏蔽“儒林外史”、“老残游记”等关键词即无法搜索到“《儒林外史》的思想内容”、“老残游记第二回之我见”等文档的情况进行公证保全,以证明如果将作品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屏蔽,将导致大量无关的合法文档被删除,影响网民自由分享与获取信息,故百度公司无法采取以作品名为关键词的屏蔽措施。诉讼中,百度公司强调,其也不能将作者名作为关键词进行文档屏蔽,为此当庭演示将“韩寒”作为关键词对百度文库进行搜索,结果中有“韩寒经典”等文档,百度公司解释如果使用作者名为关键词进行屏蔽,也将造成极大的误删。
  上述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672、23343、23068、23069、23070、23960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
  八、关于合理费用
  为证明韩寒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韩寒提交了其于2011年7月5日与北京亚华智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智权公司)订立的《委托协议书》,约定韩寒因著作权维权事宜,委托亚华智权公司聘请该公司认为合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签署维权代理合同,代韩寒支付律师费及证据保全费。2011年7月14日,亚华智权公司与中闻所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亚华智权公司因韩寒维权案,聘请中闻所律师作为韩寒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作品包括《像》书在内的5部作品,亚华智权公司支付代理费19000元。2011年8月8日,亚华智权公司向中闻所支付该笔律师费。韩寒在本案中主张1/5数额的律师费,即3800元。百度公司认为,韩寒向亚华智权公司出具的《委托协议书》中未明确维权作品,故亚华智权公司无权授权中闻所代理涉案作品维权事宜。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向亚华智权公司出具金额为2140元的公证费发票。
  2011年9月5日,亚华智权公司出具《说明》,表明本案中的公证费、购买产品费和律师费均由其代韩寒支付。
  2011年11月25日,亚华智权公司出具《说明》,表示“作家维权联盟曾于2011年3月通过公开途径发表声明,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删除百度文库中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作品,停止侵权并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再次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作家维权联盟成员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何马、慕容雪村等作家以及沈浩波、路金波等人。韩寒提交该《说明》以证明韩寒为作家维权联盟成员之一。百度公司不认可该《说明》的证明效力,并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韩寒提交的《委托协议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说明》、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一、韩寒是否享有《像》书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像》书作者署名韩寒,在无相反证据且百度公司对韩寒为《像》书作者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韩寒为《像》书之作者。针对万榕公司出具的《像》书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授予他人的《说明》,百度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韩寒享有对该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二、百度公司是否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网络用户将《像》书文档上传至百度文库,使他人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网络用户的行为未经韩寒许可,故上传《像》书文档的网络用户直接侵犯了韩寒对《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上传《像》书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但其是否应对涉案文档的传播承担侵权责任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侵权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要认定百度公司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百度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韩寒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百度公司经营管理百度文库,为网络用户上传《像》书文档供其他用户在线浏览和下载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显然,百度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使该文档在上传后的数月内被用户共浏览5000余次、下载1500余次,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正是百度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包括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
  百度公司作为经营百度文库这个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如本案提及的人工审核清理侵权文档的行为属于百度公司在特殊时期自愿采用的措施,并非法律要求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制止侵权应惯常采用的措施。当然,这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本案中,韩寒两次公证保全了百度文库中存在的《像》书文档,百度公司在接到含有涉案侵权文档链接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文档,韩寒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道其存储空间中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被侵权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方式来制止侵权,并可予免责。当然,上述情形中需要强调的适用条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具体到本案,本院认为,百度公司若明知或应知百度文库中的文档侵权,而未采取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应认定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首先,本院分析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侵权文档是否明知。韩寒主张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理由是百度公司对该文进行了编辑、推荐,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本院认为,第一,编辑系对作品内容的修改,韩寒所称的“改变”仅指文档格式转化,并非对作品内容的改变。第二,通常意义上理解“推荐”,应为通过主动行为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向他人介绍,希望他人接受,因此,所推荐的内容通常会处于突出、显著的位置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他人注意力。本案中,韩寒提出其两次公证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页面右侧出现了“相关推荐文档”栏目,继而主张百度公司对《像》书进行了推荐。百度公司对“相关推荐文档”栏目的解释为百度文库的搜索系统根据网民的搜索意图自动匹配出与网民搜索需求类似的文档,并非百度公司主动推荐,其主动推荐的栏目为百度文库首页的“热门推荐”,而《像》书未出现在该栏目中。本院注意到,韩寒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相关推荐文档”栏目列举的“像少年啦飞驰、韩寒、韩寒现象”等标题所对应的文档是否真实存在或与题目相关,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像》书被推荐至突出、显著的位置。第三,除非有证据证明百度文库存在专门利用《像》书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形,韩寒所称的百度公司从合作伙伴处获得经济利益不能当然地推断百度公司知道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故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
  其次,百度公司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百度文库中的《像》书侵权。对此,本院需要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一,百度文库群集了极大数量的各类文档,由于存在格式、大小、文字排版等方面的限制,其中某一文档本身能因作者、作品知名度或者文档所含标题与作品内容的完整性等原因而与其他文档存在明显的外观区别的可能性不大。某一侵权文档若是未被推荐至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在众多文档中就并非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百度公司是否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百度文库中的某文档侵权,而只能消极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制止侵权,本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
  第二,韩寒为当代有影响力的知名作家,《像》书为其小说代表作,销量甚大,百度公司对此不持异议。韩寒曾于2011年3月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积极回应并处理此次纠纷,此事件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因此,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比其他侵权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三,本院结合韩寒两次公证保全的《像》书文档进行分析认为,百度公司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文档侵权。
  1.关于第5755号公证书中的《像》书文档。该文档于2011年4月20日上传至百度文库,韩寒于2011年7月1日公证保全时,该文档仍在百度文库中。鉴于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以及此前曾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侵权事宜协商谈判的广泛影响力,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作品就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其预见水平和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制止侵权。
  既然百度公司提出在人工审核之后采用反盗版系统来制止侵权,故其应对该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进行必要的准备。百度公司提出只有将正版作品纳入正版资源库中才能使反盗版系统对侵权文档起作用。可见,是否有正版作品作为比对基础是百度公司反盗版系统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百度公司表明其目前取得正版作品主要有两项来源,一是由百度公司的合作方提供,二是百度文库中被投诉的作品。但本院注意到,百度公司至少在2011年3月就已经明确认识到其正版资源库中正版作品的来源问题,百度公司副总裁朱光当时公开表示,“百度也会自行采购一些热销、常见的文学作品制作特征点,以避免在没有版权方配合的情况下发生侵权”。但本案中,百度公司强调希望权利人能主动向其提供正版作品用于反盗版系统,正因为韩寒未向其提供《像》书正版作品,才导致反盗版系统未对涉案文档起作用。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对其反盗版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做之准备应主要由其发挥主动性实现,而不能依赖权利人主动提供。著作权人是否将自己的作品交给百度公司用于百度文库的经营活动,应完全出于自愿,即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是一项自主决定如何行使著作权的权利,而非著作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5755号公证书中的《像》书文档使用了原作标题,基本使用原作全文,按照百度公司陈述的一期反盗版系统功能,若有该文正版作品,就能通过标题比对进而进行正文内容比对,发现并删除百度文库中的该侵权文档。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使其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百度文库中的《像》书侵权文档未被删除或屏蔽,故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2.关于第15035号公证书中的《像》书文档。该文档上传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早于作家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发生纠纷以及百度公司采用人工审核清理侵权文档的时间。百度公司副总裁朱光曾公开表示,自2011年“3月26日开始,百度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即日起,百度文库用户如果上传1000字以上的文档,将由百度员工人工审核内容,确定没有侵权内容后才予放行……百度现在集中精力先清理文学类的侵权作品。对于非文学类文档,也在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清理……人工审核方式将持续到4月中旬。”既然百度公司承诺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4月中旬采用人工审核方式清理文库中的侵权作品,考虑到上文提及的关于韩寒的特殊因素,百度公司在人工审核时理应对韩寒的《像》书文档负有比一般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2011年3月10日上传的《像》书文档基本全文使用原作,字数达到99千字,因此,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该文档侵权,该文档未被删除,百度公司存在过错。
  在作家与百度公司因文库侵权纠纷广受关注的时候,百度公司既然为了展现其制止侵权的决心和能力,并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向包括维权作家在内的公众作出短时间内清理侵权文档的承诺并为此广泛宣传,就应当以诚实信用的负责任态度切实兑现承诺。因此,对于百度公司提出的《像》书侵权文档名称被冠以“韩寒最新作品-第六部”、公证保全者使用“韩寒最新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以及百度公司无法使用作者名或作品名进行标题关键词屏蔽等辩称,并非其否认存在过错的恰当理由。
  作为依靠数以千万计的他人作品实现自身商业经营的百度公司,应当对维护他人著作权抱有善意,对因显而易见的因素并有合理理由而需负较高注意义务的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则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制止侵权的措施
  本案中,百度公司强调其为了制止百度文库中的侵权文档传播,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在多个网页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侵权作品、设置侵权投诉举报通道、人工审核清理侵权文档、启用反盗版系统以及专门针对本案纠纷的及时删除侵权文档、采取作者名加作品名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文档屏蔽等措施。韩寒认可百度公司采取的上述措施,但认为这些措施并未发挥有效作用。
  本院认为,百度文库拥有数千万份分享文档且文档数量时刻增加,不仅关系这些文档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公众对文化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作为百度文库的经营者,百度公司要实现百度文库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最大程度创造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不可回避其在文化资源传播、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中的社会责任。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百度公司为制止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问题所付出的努力。其中,侵权提示、投诉举报通道等单方声明完全靠网络用户自觉自愿地配合,是倡导式的,没有强制约束力。人工审核则无法持久。这些措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一段时间内起到制止侵权的作用,但效果显然是有限的。
  百度公司在诉讼中一再坚持其无法采用作者名、作品名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文档屏蔽的措施,否则会造成相关合法文档被误删。本院认为,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含有作者名与作品名的标题无法唯一对应某一作品,采用这种方式有可能使相当多与该作者及该作品有关的他人作品亦同时被屏蔽,容易造成百度公司所称的误删情况,故本院不认为采用作者名加作品名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文档屏蔽的方式是制止百度文库侵权的合理方式。
  本案中,百度公司专门强调其采用反盗版系统来制止百度文库中侵权文档传播。百度公司表示,该系统目前可以实现句子级别侵权文档的识别。就当庭演示情况看,反盗版系统确实能在相当程度上实现百度公司所宣称的功能,是目前百度文库制止侵权的比较有效的措施,但单凭技术措施来制止侵权会存在限制性因素。一是技术措施的发展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这个过程往往会持续一段不确定的时间,正如百度公司称反盗版系统于2011年5月上线,直至2012年1月才能达到目前的功能。二是技术措施功能的充分实现还需要相关辅助配合工作的实施,正如反盗版系统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就是正版资源库中收录有相应的正版作品。现实中,侵权方式和类型是多样的且不断发生变化,制止侵权的技术措施需要针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不断完善发展,因技术措施本身的缺陷而造成一些侵权行为无法及时被发现并被制止的情形是客观的,难以避免。本院结合相关因素认定百度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却未能制止涉案文档侵权存在过错,并不意味着对采取了一定反盗版措施的百度公司课以法定义务及其能力范围以外的义务。若是有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该措施在某阶段存在不完善之处,也可认定百度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须承担责任。
  综合百度公司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本院认为,作为经营现有规模的百度文库的百度公司,一方面在多页面鼓励用户上传文档,并对所上传文档的格式、大小、数量等作相当宽松之要求;另一方面强调应适用法律规定的“接到通知后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并将反盗版工作主要寄托于网民自觉性和尚不完善的技术措施,一定程度上造成百度文库“文学分类”等栏目一度成为侵权“重灾区”,未能实现在文库资源丰富程度与制止侵权方面基本同步,确实存在经营中尚待发展完善之处。对因显而易见的因素应当知道的侵权文档,百度公司除了履行针对一般侵权文档的注意义务外,还需充分发挥主动性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相比百度公司采取的纠纷爆发时的应急措施及尚不完善的技术措施,这种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百度公司应更加注重百度文库经营管理规范化的问题,从而切实保护著作权人权利。
  四、韩寒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鉴于双方均认可百度公司已经删除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本院再行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本案侵权行为并无必要。关于韩寒提出的要求百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韩寒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的主张,至于何为有效措施,韩寒未给予说明并提交证据,且有效措施会随着认识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具有不确定性,故本院对韩寒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韩寒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韩寒当庭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的主张,本院认为,百度文库属于百度公司商业经营模式之一,一定程度上具有文化传播等方面的进步意义,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百度公司作为经营百度文库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对百度文库的经营管理中,有自己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要求关闭百度文库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韩寒授权的代理人当庭陈述关闭百度文库的意见与韩寒本人庭后发表不希望百度文库关闭的意见矛盾,在本院多次释明后,韩寒仍不对此矛盾作出合理解释,而且在本院主动与其本人联系的情况下消极回避。韩寒作为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对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也有义务按照诉讼程序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并对自己的主张作出适当解释。韩寒以自行发表博客文章形式表达的意见即使是其真实意思,也需要向法院作明确陈述才能在诉讼中成为正式的法律意见。这是韩寒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的基本要求,而韩寒在诉讼中的此项态度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赋予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不尊重。
  关于赔礼道歉,适用于著作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本案中,在韩寒未主张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且无证据显示韩寒的著作人身权实际被侵犯的情形下,本院对此项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韩寒虽然提交了万榕公司出具韩寒稿酬2万元/千字的说明,但经本院多次释明,未提交包括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此稿酬标准的客观性及稿酬实际支付情况,百度公司对此稿酬标准亦不予认可。经双方共同确认,两次公证保全的百度文库中的《像》书字数分别为100千字和99千字,韩寒在本案中主张按2000元/千字?版权页字数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根据韩寒及《像》书知名度、畅销情况以及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考虑赔偿数额,韩寒所提赔偿数额请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韩寒因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百度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由于韩寒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全部由百度公司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三万九千八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七十元(原告韩寒预交),由原告韩寒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闫肃
  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二Ο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焦阳
  

来源: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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